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FA)研究生教学指导纲要 艺教指委[2005]3号

发布时间:2016-04-05 发布人:范晓荣阅读数:

一、 指导思想

开展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我国艺术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艺术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观念的转变,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艺术专门人才队伍,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繁荣和发展我国文化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开展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就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化改革,确保质量,突出特色。要学习借鉴国外高层次艺术专门人才培养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为提高我国艺术教育的整体水平,促进艺术教育的国际化,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做出贡献。

二、 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

(一)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系统专业知识和高水平创作技能的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

(二)培养规格

1、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2、具有系统专业知识、高水平艺术创作能力和较强的艺术理解力与表现力。

3、能够运用一门外国语,在本专业领域进行基本的对外交流。

三、学习年限与学习方式

(一)学习年限为2—4年。

(二)学习方式为脱产或半脱产。

1、脱产攻读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者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其中1年半在校学习课程,修满课程学分;最后半年结合艺术创作实践,撰写学位论文)。

2、在职半脱产攻读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者学习年限不超过4年,最少不得少于3年(含撰写学位论文),其中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四、教学方式

(一)采取导师负责、导师指导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二)紧密结合艺术实践,聘请高水平的艺术家配合指导实践类课程,加强创作能力的培养。

(三)采取面授、自学、讨论和实践(包括参加艺术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使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提升创作和实践的技能。

五、 课程设置

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总学分不低于32学分。

(一)必修课(不低于24学分)

必修课是达到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基本规格的保证。

1、公共课程(不低于8学分)

公共课程为所有专业方向必修的公共基础课程,应着眼于树立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艺术观,为学生掌握专业知识和艺术方法论、认识艺术发展和创作的规律以及发展艺术能力奠定宽厚的基础。

①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 2学分

②艺术原理 2学分

③艺术创作方法研究 2学分

④外语 2学分

2、专业课程(不低于16学分)

专业课程即核心课程,应体现专业特点,体现各专业方向对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业务能力的要求。

专业课程(含专业主科)设置不少于4门。

(二)选修课程(不低于8学分)

选修课程应以适应学生在某方面的兴趣爱好,发挥特长,扩大学生知识面为目的,介绍艺术创作成功经验和最新的艺术成果。

各专业方向课程设置不少于4门。每门课程2学分。

六、课程教学大纲

对于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性培养方案内确定的课程,应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教学目标、课程内容、教学要求、预修课程、考核方式、参考书目。

七、考试要求

课程学习和各种教学实践环节,均需按教学要求进行成绩考核。必修课程的考核一律采取考试方式。选修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方式由各试点单位在实施细则中确定。

艺术实践、专题讨论、文献阅读、选题报告、学术活动等培养环节的考核,采取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查主要根据平时完成作业(包括读书报告、专题讨论、文献阅读、艺术实践的数量与质量)的情况进行,并由指导教师或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和考查结果,记入学习档案。

考核(考试或考查)及格与不及格,以百分制记分。考核不及格应当由本人写出补考申请,经导师同意后,允许补考一次。整个学习期间,补考不及格超过一门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取消申请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资格。

八、毕业作品与学位论文

艺术硕士研究生的毕业作品为专业实践能力的专门展示。具备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是艺术硕士的重要特点,各学科应有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各试点单位的实施细则中,须对每个专业方向有明确规定。成绩按百分制记分。

学位论文可以是对毕业作品创作实践所进行的理论思考的全面阐释。字数要求不低于5000字。

九、学位授予

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32学分;达到毕业创作规定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艺术硕士专业学位。

十、管理

各试点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保证攻读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授予质量,对于攻读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学生在校的管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