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章程

发布时间:2016-04-05 发布人:范晓荣阅读数:

第一条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秘书处的工作宗旨是:认真落实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推动我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我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秘书处设在中央音乐学院。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作为秘书处工作的具体执行单位,办公场所由中央音乐学院提供。

第四条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保管委员会公章,并具体负责委员会各项资产(含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秘书长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选聘,每届聘期为四年。秘书处办公室设主任一名,负责办公室工作。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聘用。

第六条 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经费的收缴、支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中央音乐学院财务处为秘书处设立专用的部门编号和项目编号,对外使用中央音乐学院统一账号,经费由秘书长审批,办公室主任管理。

第七条秘书处经费来源包括: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委员会培训、咨询和出版等方面的收入;有关机构和友好人士的赞助收入等。

第八条秘书处经费支出范围为:秘书处外聘人员工资及津贴,标准参照中央音乐学院同级别人员执行(办公室主任为中央音乐学院正式编制,工资由中央音乐学院支付);秘书处工作人员交通及通讯费用;日常办公用品费用;会议及接待费用;秘书处刊物、资料印刷费用及邮寄费用;网站建设及维护费用;其他同专业学位发展相关的费用。

第九条秘书处每年向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由委员会委托中央音乐学院审计处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条 秘书处的工作刊物为“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工作通讯”(内部刊物)

第十一条 秘书处设立规范的发文体系和完整的公文流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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